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是指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间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书面异议,又不履行的,支付令发生执行效力。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一般来说,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才能申请执行。但申请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申请人是法人的,发生承受的情况是指法人的分立、合并等。
(三)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一般来说,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所谓给付判决,是指确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执行内容应以法律文书所载明的范围为限,且具体而确定。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并非一生效,申请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看履行期限和义务人是否履行。只有超过履行期而义务人又没有履行,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要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 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生效证明书。
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特殊要求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生效证明书。
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