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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付出代价!
作者:办公室、政治处  发布时间:2020-06-05 15:53:20 打印 字号: | |


       “生态兴则文明兴”,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人类的一切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事关人类的健康幸福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是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近年来,曲沃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新时代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与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践行司法参与修复青山绿水、保护青山绿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一    

      丁一私自生产、销售粗酚类制品非法获利,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用容器盛装,倾倒于土坑和废弃枯井内。该废液呈黑色,气味刺鼻,属于危险废物和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废液和盛装的容器均会污染土地和地下水源。丁一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生产所用工具与非法收入也被依法处置、没收。

案例二

     王二将其租赁的土地转租给王一,王一在场地内炼制不明液体,王二与王一约定每炼制出一车液体,王二收取一千元的费用。突然有一天公安机关将王一、王二逮捕。

     原来,王一炼制不明液体时排放的液体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第39号)中列明的危险废物。王一排放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而王二明知王一在其提供的场地内炼制液体并要排放污染物,仍为王一提供场所,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火鹤其他为先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上网的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曲沃法院